尊敬的昭时投资客户:
感谢您购买昭时投资系列产品。
根据现行的政策法规以及信托公司的规定,由信托公司作为管理人,昭时投资作为投顾形式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在实际操作中受到诸多的投资限制,例如:限制创业板股票的买入、限制投资沪港通股票、限制个股仓位比例、限制融资融券等等。这些限制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我们的投资原则和方法,并间接损害了投资者的相关利益。
2014年4月开始,本企业作为首批获得私募管理人牌照的阳光私募企业,具有独立发行阳光私募产品的资质。与信托通道产品相比,此类产品在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方面都更具有灵活性。为了更好地服务客户,我企业决定在2015年11月30日前清算本企业作为投资顾问的信托产品,包括华融·昭时二期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昭时二期)、西安信托·昭时三期(长安投资144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昭时三期)和华融·昭时七期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昭时七期)。受此影响的客户可继续购买昭时投资的其他产品。
特此通知!
广州昭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5年10月26日
尊敬的投资者:
在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前,请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合格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应为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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